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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不断完善 光伏市场将更加规范有序发展

发布日期:2020-10-21 20:31:50     浏览次数: 0

4月,国家层面出台7项光伏产业政策,涉及智能光伏、分布式以及地面电站等;地方层面,安徽、北京、广西、广州、贵州、河北、湖南、江西、青海、山西、陕西、深圳、天津、西安、西藏、浙江、重庆等地出台19项光伏产业相关政策。其中包括光伏扶贫、分布式光伏补贴、光伏技术领跑等政策。
国家层面出台7项光伏产业政策
1、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征求光伏发电相关政策文件意见的函》
重点:工商业分布式不能选择全额上网。除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模式外,其余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可选择“全部自用”“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上网电量不超过50%)”两种运营模式;如余电上网电量超过50%,上网功率超出其备案容量50%部分的电量按基础电价结算,不再支付补贴。
2、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点:《通知》从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消纳、补贴4方面分别指出:
1)明确了光伏扶贫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且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2)电站建设方面,应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主要设备应采用国家资质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先进技术。
3)消纳方面,明确光伏扶贫项目优先调度,全额消纳。
4)补贴方面,执行国家光伏扶贫价格政策,不参与竞价,优先纳入补贴名录,原则上次年一季度前发放到位。
村级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
3、六部门印发《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出台
重点:《行动计划》分别从加快产业技术创新、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推动两化深度融合、发展智能光伏集成运维;促进特色行业应用示范、积极推动绿色发展;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四大领域,分别提出了相关重点任务。
4、我国光伏扶贫首批共四项标准将于10月1日实施
重点:四项国家标准包括《精准扶贫村级光伏电站技术导则》《精准扶贫村级光伏电站管理与评价导则》《村镇光伏发电站集群接入电网规划设计导则》《村镇光伏发电站集群控制系统功能要求》。此次发布的系列标准,规范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明确了电站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与验收、运行维护等技术要求;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规划设计管理、施工管理、验收管理、运行维护管理、信息监测管理、收益分配管理、项目评价等方面对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和评价提出了总体性要求;同时,针对多个村级光伏电站采用集群方式接入电网的情况,从光伏电站集群规划设计原则、接入系统分析、接入系统规划、集群控制系统架构及功能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规定,填补了我国光伏电站集群并网领域的技术标准空白。
5、国家能源局发布《2018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开展光伏专项监管重视新能源消纳
重点:全面评价各地光伏发电基本情况,突出重点问题和重点项目,对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情况、相关价格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电量收购情况、电费结算及补贴支付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光伏发电各项政策有效落实,规范光伏发电市场秩序,促进光伏行业健康发展。
6、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点:《通知》主要包括:1)、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切实保障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2)优化投资环境,降低可再生能源开发成本;3)完善政府放管服等公共服务,激发市场活力;4)完善行业管理,减少投资和经营负担。
7、2018年起先建先得项目不再纳入可再生能源补贴
重点:《关于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的意见》指出,自2018年起国家能源局不再下达各地区建设规模。各地要严格禁止未批(备)先建和先建先得,需纳入规模管理的项目不得提前建设,不得出现新的先建先得项目,同时国家不再将其纳入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范围。(节选自北极星电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