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
2017年10月31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这是继今年3月发布《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8个月后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正式通知文件。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要求,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服务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提出意见。
三、国家发改委再次明确:实施光伏补贴退坡机制
近日,国家发改委官网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文件指出,要完善可再生能源价格机制。根据技术进步和市场供求,实施风电、光伏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退坡机制,2020年实现风电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相当、光伏上网电价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
四、高端智能再制造行动计划(2018-2020年) 进一步提升机电产品产业发展
为进一步提升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管理水平和产业发展质量,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实现绿色增长,工信部最近制定并下发了《高端智能再制造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下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指出,到2020年,突破一批制约我国高端智能再制造发展的拆解、检测、成形加工等关键共性技术,智能检测、成形加工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发布50项高端智能再制造管理、技术、装备及评价等标准;初步建立可复制推广的再制造产品应用市场化机制;推动建立100家高端智能再制造示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服务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产业集聚区等,带动我国再制造产业规模达到2000亿元。
五、山西省鼓励电储能参与调峰调频辅助服务 电储能设施可作为独立主体
日前,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下发了《关于鼓励电储能参与山西省调峰调频辅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储能运营企业可参与调峰和调频辅助服务,并且电储能设施可作为参与辅助服务提供及费用结算的主体,电储能设施独立并网,根据调度指令独立完成辅助服务任务,并单独计量的运行方式 。
六、山西能源企业“航母”诞生 统一管辖省属七大煤炭集团!
11月7日晚,阳泉煤业、大同煤业、潞安环能、西山煤电、山煤国际、阳煤化工、山西汾酒、太钢不锈、太原重工、ST三维、蓝焰控股、太化股份、通宝能源、国新能源等14家公司同时发布了《收购报告书摘要》。
根据收购报告书,山西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上述上市公司相关控股股东的股权,无偿划转至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导致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相关上市公司30%以上的股份。
本次收购已获得山西省国资委批准。本次划转完成后,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在上述公司中的比例超过30%,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需向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另外,山西焦化、南风化工、漳泽电力当晚也同时发布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山西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上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关股权无偿划转至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导致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上述上市公司部分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已获得山西省国资委批准。
七、能源局:加快推进两大风电基地建设 4省区2020年累计并网1920万千瓦!
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快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能源建设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加快推进甘肃通渭风电基地、四川凉山风电基地建设。督促相关省(区)将风电、光伏建设规模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到2020年,四川、云南、西藏、青海风电装机累计并网容量分别达到500、1200、20、200万千瓦。对于通渭县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支持通渭风电项目、清洁供暖试点项目、光伏扶贫项目、生物质秸秆及垃圾气化热电联产示范项目建设以及其它重要事项,结合风电开发预警管理调整、清洁取暖试点推进等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和指导。
八、工信部2017年第三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涉及多项环保标准
工信部印发2017年第三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2017年第三批共安排项目计划426项。其中制定325项,修订101项;产品类标准298项,工程建设标准42项,节能与综合利用标准43项,安全生产标准2项,标准样品41项。其中涉及烧结烟气脱硫、焦炉脱硫脱硝、浓盐水处理、餐厨废弃物、污染场地等多项环保标准。
九、环保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方法系列技术规定的通知
近日,环保部印发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地下水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三项规定
十、四部门联合发文:涉及原料药生产的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停产5个月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卫生计生委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医药企业2017-2018年采暖季错峰生产的通知。通知提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医药企业涉及原料药生产的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原则上实施停产。